很多企业为便于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XX省”、“XX市”,任意要求员工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前往另一个相对遥远的工作地,员工有异议,引发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视角,这种约定有效吗?
一、法律认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相关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2)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有书面的指导文件,对该情形有相关认定标准。宽泛约定工作地点,如果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会被认定“约定不明”,按照实际履行地点确认为具体工作地点。
(3)基于行业和/或岗位特性,宽泛约定工作地点大概率认定有效,比如销售业务员、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等。
二、可以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吗?有什么后果?
(1)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如双方协商一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3)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4)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调岗,但不能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不能为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而变相变更工作地点。
(4)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势变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变更工作地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5)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不合理,员工拒绝去新工作地,企业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各地规定
(1)北京市
法律依据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6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2)山东省
法律依据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关于劳动合同宽泛约定工作地点的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山东”为由,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法律依据6:《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八、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该约定效力的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未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的,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对于从事全国范围的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可以认定有效。
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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